案情简介
这是本人三年前办理的案件,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一个道路改造的政府工程,工程总价为5200万元,合同约定同时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部门审计数额为准。工程经过近一年的时间终于竣工,工程进度款也支付了约4000万元,其余约2100万元(包括增加工程量)在竣工两年多后仍未结算,其理由就是政府部门的审计报告未出。 施工方想起诉,但又担心合同约定以审计价为准的条文而无法胜诉,反而会白白花费了诉讼费及律师费,因而迟迟未有动作。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人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价为准,但审计不能无限期拖延,两年多时间已超出进行审计的合理时间,是有意拖延结算的行为,施工方完全可以起诉并要求法院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施工方听从本人的意见起诉建设方,后法院也接受我方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结果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不到一个月就做出审计报告,但可惜的是报告的价格远低于实际造价,开庭时我方遂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但被告继续搬出以审计价为准的约定,我方也据理力争,我方认为虽然约定以审计价准,但前题条件是审计应当合理合法,不能盲目采信审计价,如果审计有违法及不合理之处,我方当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作为政府部门也应诚实信用,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请求,重新鉴定的结果虽与我们期望的有所差异,但也接近实际情况。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基本上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