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72条是对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详细介绍了持有、使用假币罪量刑的内容。而在实践中,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行为人,这同样也是他们想要了解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带来使用假币罪立案以及量刑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具体进行了解。
根据《刑法》第17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使用假币罪定罪标准:
(一)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三、使用假币罪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的(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2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对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罚时,往往也是参考了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其中不同的数额意味着最后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而根据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对于使用假币罪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具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