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续期间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是期限物权,可因一定的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存续期间分为前后三段: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生效时至主债权受到侵害的(一)期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
根据对《担保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本身没有诉讼时效。因为《担保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已有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本身还有诉讼时效的话,就会产生两个期间并存的矛盾。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仍然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行使质权遇到阻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质权,超期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与这一款所述的质权的存续期间的关系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有担保期间,则这一款规定的质权的存续期间就不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则适用这一款规定的期间。当然,因为《担保法解释》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实际上只能适用这一款规定的期间。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续期间的相关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渭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