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是本市的一位普通市民,在外出的时候习惯采取乘坐出租车的方式。前段时间,本市降下一场大雪,虽然融雪工作非常及时,但部分区域的交通还是难免受到一些影响。就在雪后的一天,小李外出办事时,拦下一辆出租车。不过,当时司机刘某表示,自己已经开了一夜的车,正准备交班,并以此为由不愿意搭载小李。
但是,由于当时打车比较困难,小李的事情又很紧急,所以小李央求刘某送自己一程,并同意可以多付车费。刘某虽表示同意,但依然说因雪天路滑,如出现意外事故,他本人将概不负责。结果,在行车过程中,车辆不慎撞上人行道,导致小李受伤,并为此花费了8000余元治疗费。事后,小李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但是刘某却表示,自己与小李有约在先,对事故概不负责。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小李与刘某之间所达成的免责条款为:如果出现交通意外,刘某概不负责。也就是说,该条款对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刘某给小李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了免责,符合免责条款无效的第一种情况。可以认定,该免责条款违背了法律规定,不能起到免责的作用。同时,该免责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最基本的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综上所述,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虽然免责条款属无效,但由于免责条款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它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原运输合同仍然有效,刘某应当尽到将乘客小李安全送达的义务。但是,刘某却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小李依照侵权要求刘某承担自己的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应无条件承担对小李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