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法律常识2023-11-01 12:03:07佚名

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双务合同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也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双方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但有时会出现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

双务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实际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民法典,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对于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也就是一方为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双务合同的种类较多,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果大家遇到这类纠纷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行使抗辩权。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宜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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