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山东故意伤害量刑)

法律常识2023-10-02 18:04:36佚名

济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山东故意伤害量刑)

济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需要造成轻伤或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那么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此时大家都比较关心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济南市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雇佣他人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济南市是没有权利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规定的,为上文中为大家带来的内容其实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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