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公众对医疗事故的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关注度更高。医疗事故一般是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疏忽,对患者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为四个等级,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划分等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 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 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 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八)手术过程中, 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九)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由此可见,有些不可避免的诊疗情形是可以不算作医疗事故情形的,这就需要患者方了解相关的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