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子女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设立法定监护人有顺序要求吗?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与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相关的法律常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1、未成年人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监护人的顺序则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精神病人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合上文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则包括了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此时监护人的顺序则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注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