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景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系经案外人钟先生介绍认识。被告吴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需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遂将5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钟先生账户,委托钟先生将该51万元交予被告,同日钟先生的配偶常女士将155万元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其中原告的51万元系包含在155万元中。 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且在该借据上明确原告转出51万元的银行卡号,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15日,若逾期则违约金按日3%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亦未向原告支付过违约金。原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归还借款,并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告一发送一份债权催款函。 另,原告得知被告因犯罪现已在监狱服刑。 最终,代理人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首先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委托人提供借据及相关银行转账明细,查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另外又向钟先生及其配偶采集证人证言,印证原告确实已将借款交付被告;关于被告被监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看似比较简单也是比较明确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该类案件通常存在较多诉讼风险,首先既是诉讼时效的风险,如果律师没能及时看到该风险,并向委托人提示,则当案件败诉时当事人可能会抱怨是律师未能尽提示义务;其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并不是仅有借款人签名的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因为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故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钱款支付凭证;最后,在类似民间借贷纠纷中,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未按期还款,则另需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如果有此约定,亦可减少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最终原告亦是凭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回所借款项,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