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类型就是合同无效,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会涉及到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问题。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分析一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法院是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情况的内容。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一)案例
20××年,韩××与陈××结婚。次年,夫妻俩在××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平方米的房屋。20××年,韩××因故向他人借款××多万元。后来,因无力偿还,韩××将房产抵押给放贷人。
20××年××月××日,韩××在放贷人的授意下,用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书,与放贷人的哥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韩××出具收条,“收到房屋转让费××××元”,放贷者退还借款借条,并于当天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不久,该房产过户登记到买受者名下。房屋过户后,仍由韩××夫妇居住。陈××得知以上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韩××与买受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处置的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韩××利用房屋买受者弟弟提供的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与买受者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明显损害了妻子陈××的利益。
此外,房屋买卖中,买受者并未以现金将××××支付给韩××,不排除放贷者与买受者串通与韩××达成《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嫌疑,法院不认定买受者为善意取得。最终,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三)点评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按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通过交易取得、主观: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实际取得财产,表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主要从三方面对案例做出了介绍,首先将案例情况大致介绍,然后指出了法院的最后判决,包括赔偿责任的划分,以及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希望大家有所收获,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江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