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增值税税率为10%,而在国家下调税率至9%后,开发商需要退还多收的价款吗?10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来该院就审理了这样十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2019年11月17日,成都一楼盘部分购房人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开发公司在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0%(如遇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之后,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案涉商品房购房款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业主要求返还多收取的价款。由于开发商不同意返还,业主将其起诉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单价是建筑面积计价,且总价款、面积补差款、按揭款等所有购房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0%(如遇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因此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购房款也应作相应调整。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合同签订当时实际的增值税税率为10%,那么合同价款应调整,开发公司收取的房款与调整后的房款之间的差额,开发公司应当返还。因此高新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合同约定价款与税率调整后的房屋价款差额。后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返还了价款差额。
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新问题即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可以对房屋价款进行调整。对于该问题,法院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因国家税率发生调整,购房款也应相应调整,因此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合同约定价款与差额。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开发商及购房人的价值导向。
林旭 张碧芮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