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泰州市《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明确,自6月1日起,泰州市区全面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推行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征收补偿模式改革,给予被征收人除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外的多一种选择。《意见》还明确了房票安置的概念及实施范围、房票安置房源筹集、房票的使用规则和制度保障等。
一是从“等房安置”到“选房安置”。《意见》规定,房票安置是指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二是有“优惠幅度”和“购房奖励”。由各区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原则上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和优惠幅度。《意见》指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在房票有效期内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结合房屋征收政策确定。
三是需实名持有,可结余变现。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间不得赠予使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对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领取余额。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违反政策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