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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如有 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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