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荣科科技前三季度净利下滑72.54%,公司刚因违规被通报批评

新闻资讯2023-10-25 21:37:17橙橘网

V观财报|荣科科技前三季度净利下滑72.54%,公司刚因违规被通报批评

  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荣科科技10月25日发布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19亿元,同比下滑5.92%;归母净利润816.51万元,同比下滑72.54%;基本每股收益0.0128。其中,第三季度,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11546597.44元,同比增长31.99%。

  公司同日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其中称公司股票2023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采用书面问询和网络问询的方式,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需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或未公开重大信息。但关注到个别媒体报道,涉及公司与超聚变的合作,疑似市场炒作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告还提到,近日公司关注到市场传闻有关公司的不实信息,称公司与“超聚变”有资产注入的预期,此信息与事实不符;同时,称公司为“鲲鹏”概念股,疑似市场炒作行为。

  中新经纬注意到,25日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绣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


   截图来源:深交所网站(下同)

  《监管函》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及荣科科技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担保行为。

  一是2020年12月22日,荣科科技时任董事崔万田与陈晔、丁志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荣科科技及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上述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万元。

  二是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是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是2021年10月19日,国科实业拟受让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艺邦”)全部股权,出让方要求国科实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在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的23000.00万元贷款展期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监管函》提到,荣科科技未对前述4笔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荣科科技前述担保责任均已解除。深交所已于2023年10月20日就上述担保事项向荣科科技及其他当事人发出《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下称《通报批评处分决定》)。

  深交所指出,李绣作为荣科科技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前述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深交所前述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显示,荣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2.3条的规定。


  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7条的规定,对上述4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荣科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何任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7条的规定,对上述4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荣科科技原董事崔万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第一笔、第三笔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深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该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何任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据天眼查APP,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控工程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持资质证经营)及咨询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机械电子设备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防雷电工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弱电工程设计等。

  二级市场上,截至25日收盘,荣科科技涨14.82%,报8.52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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