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培训机构,南京一区发布最新通知!

新闻资讯2023-10-07 22:34:16橙橘网

事关培训机构,南京一区发布最新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栖霞区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场所公示信息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办学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栖霞区“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须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栖霞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的通知》,请栖霞区域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一、公示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下述材料:

办学许可证(审核意见书);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程序;

从业人员信息;

招生简章;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

培训服务合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2021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含明确收退费条款的合同样本,与学员签订的原件1份);

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标示;

举报监督电话(区教育局:85570512;区科技局:85593005;区文旅局:85560618)。

二、公示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主入口处(如大堂或前台位置)以悬挂、张贴等方式公示前述材料。公示位置应当正对入口或通道,与入口或通道距离适当,光照充足且无遮挡,不得因环境、距离或位置方面原因造成识读障碍。确因场地限制无法在主入口处公示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且满足前述光照充足且无遮挡、不得造成识读障碍的要求。

公示内容中第(一)(二)(三)(四)(六)项,原则上培训机构应设置《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一并公示,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一并公示的,需分别在符合前款要求的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内容中第(三)(四)(六)项,培训机构有网站的,还应在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公示办学许可证(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公示原件的,原则上应公示同等规格的彩色复印件,并说明核验途径。

其它规范对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不小于A4规格打印纸张打印,使用宋体、仿宋等便于识别的字体,字号应当不小于四号且确保一般视力的消费者能够正常识别和阅读。

公示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应当加盖机构公章。

(四)公示材料外观应当规整、洁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因专用名词或外文材料等原因确需使用外文的除外)和现代汉语语法,表达准确无歧义。公示材料内容应当合法、健康,不得包含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五)公示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名单、培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教师资格(或从业资格)、专业、学历、专兼职情况、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

(六)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

(七)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中明确载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以及培训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一并公示。

(八)公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被修订或废止的,按修订或废止后的新要求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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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公示位置示意图参考

2.校外培训机构公示表格参考

3.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参考

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栖霞区“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来源:区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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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招生  简章  培训机构  营业执照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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