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全景。
据微信公众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发布”11月9日消息,云南省普洱市发布《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涉及公积金政策等16项措施。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普洱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文件提出,实行二套房与首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取消提取与贷款间隔时限,开展即提即贷业务;支持城镇老旧小区缴存人家庭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申请额度分别上浮10%、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贷款政策与普洱本地缴存职工保持一致。
文件还提出,深化信贷支持政策。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政策;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积极推动落实保交楼项目新增配套融资;利用好省级区域性房企白名单,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优质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持续推进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有序降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
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纾困解难政策,在房地产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房地产交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依法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
健全部门协同机制,推行“交房即交证”和“带抵押过户”。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规划核验、工程质量、消防等集中联合验收,推行“交房即交证”,即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
加强购房群众政策服务保障。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购买商品房的群体,制定在实际入住并网签备案后即可办理落户的政策措施,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享受同城待遇。
鼓励依法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面向政府引进人才、二孩三孩家庭等特定社会群体的购房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
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
普洱市提出,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区)制定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时,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当地待售面积总量、商品房库存周期作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应当于年初向社会公布。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整合零星土地,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支持将条件成熟的零星地块进行出让,支持民营企业投拍、投资、建设。
文件要求,适度优化调整土地用途。在不违背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承载力,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调整优化商住比,详细规划调整完成后依法出让土地。对于已出让土地,可以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明确调整商住比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商业部分应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促进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化项目规划及房地产产品结构
普洱市将允许优化调整规划方案。允许项目在符合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对项目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高等级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最后批次进行规划核验。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后开发”原则,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后,应及时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普洱市还提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规范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按规定归集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建设交付。预售监管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依法依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贷款银行不得擅自划扣预售资金。
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加大整治执法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