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人员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我市出台《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转公贷款额度以1万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
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将其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规定,借款申请人应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存在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住房须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商转公贷款仅限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金额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且不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房屋价格波动较大时,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共同确认房屋价值或由借款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商转公贷款额度以1万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与抵押房产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