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委规范自然垄断企业上下游延伸,专家:应出手管理!将动谁的蛋糕?

新闻资讯2023-11-18 10:35:16橙橘网

中央深改委规范自然垄断企业上下游延伸,专家:应出手管理!将动谁的蛋糕?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李贝贝 见习记者 张子鹏 北京报道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电力、油气、铁路等行业的网络环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重点领域。要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管,推动处于自然垄断环节的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加国有资本在网络型基础设施上投入,提升骨干网络安全可靠性。

会议指出,要对自然垄断环节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自然垄断企业存在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发展的动力,把垄断越做越大。本来是自然垄断属性,但如继续无限制的延伸到上下游各竞争性环节,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政府应该出手管理。

加强管理,防止垄断向上下游无序延伸

林伯强表示,中国的反垄断一直在进行,不过企业是否有垄断,不是特别容易确定。国内的电网企业等存在自然垄断属性,有垄断的嫌疑,但没有得到更多的垄断好处。因为垄断要形成,需要有定价权,而电网没有定价权。从这方面来说,中国的反垄断一直在进行,但进行的比较缓慢,反垄断的大案例不多,较少有大的被处罚垄断事件。但不是说不需要反垄断,如果存在垄断还是要必须反。

有专家认为,向上游延伸的活动可能包括过度控制生产要素,如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者。也会有企业通过非正当手段操纵上游市场价格,从而影响电力、油气市场价格的公正透明性。

向下游延伸的不当活动则可能包括不合理定价,通过垄断地位向下游延伸实施不合理的价格定价,损害终端用户的利益。还有通过控制市场渠道、限制销售范围等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将能源产品与其他无关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等。

此外,部分企业会通过与行政力量勾结,干预市场规则和资源配置,通过垄断地位提供独占性服务,防止其他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并提供竞争性服务。

目前看电网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等领域的企业将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

原材料及技术的垄断在能源领域比较常见。在日前举行的SNEC2023氢能大会上,考克利尔竞立(苏州)氢能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高书指出,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制氢技术叫做“PEM电解槽制氢”。但是,PEM电解槽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它的隔膜材料和贵金属的电极,因为它的电极的催化剂依赖于两个贵金属,叫铂和铱。而铱全球年储量在7吨左右,且基本是被几个金属巨头垄断的,所以PEM电解槽的制备成本就会非常高。原材料垄断在能源领域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能源行业反垄断持续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显示,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公用事业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9件;其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件。以上案件罚没款金额共计5290.52万元。

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彼时,宁夏长燃滥用其在吴忠市红寺堡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将购买报警器和波纹管设置为燃气开通流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居民用户购买其销售的报警器和波纹管。这些行为排除、限制了同类产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制了居民自主安装产品的选择权。最终,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被收违法所得75.27万元,并处以2020 年度销售额 2% 的罚款 35.78 万元,罚没款合计 111.05 万元。

江苏南京某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从属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2956.31万元,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083.76万元,罚没金额合计5040.07万元。

燃气等能源行业是典型的垄断高发领域,一直顶着反垄断高压。在经济活动链条中,消费者作为终端环节,往往是垄断行为的最终承担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郭焦锋说,由于顺价机制不畅,部分燃气企业经营压力巨大。一些企业寻求创收,违规收费,并不可取。

重庆燃气董事长王颂秋表示,城燃企业面临着上游价格持续上涨、终端销售价格疏导困难、交叉补贴严重、储气设施和应急保障建设投资不断加大等多重压力。同时,还面临着配气费和燃气安装工程费的双重严格监管。“这些因素导致城燃企业现金流大幅走低,成本开支不断增长,特别是中小型城燃企业的回旋余地收窄,资金压力更为突出。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新松表示,供水、供气等领域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公用事业领域长期属于反垄断执法关注的焦点,反垄断利剑一直悬于公用事业之上,反垄断合规是公用事业的长期课题。

责任编辑:张蓓 主编:张豫宁

本文标签: 自然  能源  反垄断  竞争性  中央深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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