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1月18日电 (余乃鎏)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前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17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一系列具体举措,并明确“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据悉,此举旨在贯彻落实11月15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相关精神,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和急难愁盼,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其中,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方面,《通知》规定,符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向该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今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岛内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方面,在该市无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前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方面,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方面,包括: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取消缩短贷款期限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缩短贷款期限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等规定。
同时,新增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降低月还款额,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
此外,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还款方式,即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贷款期间内,可申请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如,可通过将等额本金还款变更为等额本息还款,降低月还款压力,或通过将等额本息还款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提高月还款额,从而减少总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