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0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福州三江口植物园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福州三江口植物园项目二期的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福州三江口植物园项目二期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观点新媒体获悉,根据公告,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均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888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97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办公用房889元/㎡,工业仓储用房1555元/㎡。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办公用房889元/㎡,工业仓储用房1036元/㎡。
无产权房屋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