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襄阳市卫健委网站消息,就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11月17日,襄阳市卫健委公布了“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显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助产士张某某、护士孙某某亲自接产,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预防接种证》及《出生医学证明》。
襄阳市卫健委认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据此,襄阳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襄阳市卫健委网站截图
据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通报,11月6日,网民举报襄阳健桥医院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后,襄阳市从严从快、依法依规开展问题调查、案件侦办和追责问责等工作。
截至11月12日,叶某芝等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另对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调查侦办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卫健部门已依法吊销叶某芝的《医师执业证书》、刘某静的《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涉案医务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开展;已依法取消健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违纪违法问题迅速开展调查,已对13名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
相关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