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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东安县集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东政办函﹝2023﹞17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广大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置范围
1.全县范围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房);
2.公租房、廉租房;
3.划拨土地上的居民自建住房;
4.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自建住房(小产权房除外);
5.国有土地上的单位职工合伙建房;
6.各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村(居)民自建住房。
二、处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以及《东安县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东自然资发〔2022〕17号)等已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缴纳土地出让金优惠标准如下:
(1)全县范围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房)使用住宅用地的,由原来按基准地价的50%调整到按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2)政企合作的公租房、廉租房使用住宅用地的,由原来按评估价的80%调整到按评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3)居民自建住房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由原来按评估价的70%调整到按评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4)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且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的居民自建住房,由原来按评估价的100%调整到按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
(5)国有土地上的单位职工合伙建房若超容积率,按土地摘牌时的价格折算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从土地摘牌时间开始计算;
(6)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开发建设的土地和房屋涉及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土地卖出时间为准,2004年以前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2004年以后的按土地卖出时间当年的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从土地卖出时间开始计算。
如需土地评估,评估费减半收取。
三、政策有效期
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四、办证流程
1.测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红线图和宗地图,并缴纳测绘费;
2.权利人持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审核资料并出具费源表和土地出让合同;
3.权利人持费源表、土地出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到县政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
4.权利人到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开具《出让用地审批单》;
5. 权利人到税务窗口缴纳契税和不动产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所需资料:身份证明、房产证原件或单位提供的原始建房户名单、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出让用地审批单)、宗地图、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凭证等)。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