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
大连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体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19号)制定。
生活补贴
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4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
根据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采取基本补贴系数法确定基本补贴计发标准。
即:基本补贴=基本补贴基数×基本补贴系数。
1.基本补贴基数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为: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以下简称县区)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3200元,
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3500元。
2.基本补贴系数根据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确定。共分为3档38级。
其中:工作年限1—12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2个百分点;
工作年限13—24年,超过12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3个百分点;
工作年限25—38年及以上,超过24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4个百分点。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基本补贴系数表
(二)职务补贴
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6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3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
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和2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
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按月或年确定并发放。
其他保障待遇
(一)城市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承担。
(三)符合《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规定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政策。
(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其采暖费补贴参照《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按照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政策。
(五)城市社区工作者执行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为城市社区工作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补贴,缴存比例为24%(其中个人承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