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四方新材23日晚间公告披露,因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被重庆证监局警示;上交所也对其通报批评。
公告显示,当日,四方新材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0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
公告截图
提供财务资助未审议、未及时披露
据《警示函》,2022年6月25日,四方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
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公司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分八次向庆谊辉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共计1.29亿元。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公司被警示,董事长等被监管谈话
重庆证监局指出,四方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四方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董事会秘书李海明、财务总监龚倩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四方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交所通报批评
因为上述事项,上交所也对四方新材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来源: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23日公布的监管信息显示,四方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龚倩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海明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时任财务总监龚倩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海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商品混凝土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生产建筑用砂石骨料。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普通商品混凝土、高强度商品混凝土、及特种商品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2021年在上交所上市。
业绩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四方新材实现营收14.60亿元,同比增长24.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7.20万元,同比下降89.99%。
二级市场上,四方新材23日收涨0.30%,报16.56元,公司最新市值28.54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