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兰西/文 我国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人民银行地位,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提高宏观审慎管理能力,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等。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和潜在挑战,主要包括系统安全风险、数字钱包被盗用、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及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培养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燕红对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风险防控与治理路径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陈燕红同时也是北京德和衡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并且担任国际商会(ICC)银行专业委员会数字化工作组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央行数字货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与理论研究经验。
|对话|
问:作为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研究专家,从立法角度上,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确立有什么建议?
陈燕红: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货币形态,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体系体系发展中的价值,离不开完善健全的法律规范的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匹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在货币的法偿性、形态、所有权转移认定、反假币等方面对现行金融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范畴并未包括数字货币,因此建议在法律规章中调整对“人民币”的定义,将数字货币等形态纳入其范畴。
第二,货币法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在现实应用中,考虑到数字货币需依托特定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流通,因此可能出现因技术因素无法接收央行数字货币的情况,会对货币“法偿性”造成影响。
第三,所有权转移认定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数字货币不具有物理形态,使得对其所有权的转移认定很难认定,因此可考虑通过修改民法典相关条款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性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央行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公信问题。
第四,解决数字钱包被盗用,用户信息和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等问题。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电子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职责,除法律明文规定授权的主体及用途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查询或获取数字货币用户的身份信息、数字货币金额、私钥及相关交易数据;其次,应建立健全信息数据操作规范和保护机制,针对提供数字货币底层技术服务,及参与软硬件等基础设施的机构实施“白名单”管理制度,由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拟定行业标准和信息数据保密规范;再次,针对使用数字货币的用户、使用数字货币终端的商户,颁布相关应用管理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禁止性行为,通过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系统监测等手段,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盗用数字钱包,非法获取、泄露用户信息和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反假币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及反假币工作的具体程序无法适用于数字货币,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和流通的具体环节重新界定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并提出适合数字货币特性的反假币工作机制。
问: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在支付清结算领域屡见不鲜。对于央行数字货币而言,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陈燕红:金融监管部门应审慎建立和完善针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缓释方法和预警机制,加强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安全性防备,提高系统可信度。
问:反洗钱监管在央行数字货币体系下尤为重要。我们应该考虑在哪些方面加强反洗钱监管呢?
陈燕红:首先,如果用户仅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数字钱包,虽可使用,但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等基本需求;如果进一步上传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将可获得更高级别的钱包额度和服务。
其次,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识别风险是指用感知、判断或归类的方式对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性质进行鉴别的过程。在央行数字货币系统中,应在客户交易的基础层面设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收集和保存相关数据。同时,要求清算层的相关节点(主要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另外,需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证相关交易信息在数字货币体系内至少保存5年。
最后,采用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实时移送可疑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被报送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后,人民银行通过对数据整合、信息匹配和监测分析工作,最终形成待移送的分析报告。对于确定移送的金融情报,分析人员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进行个案分析,同时根据导出的逻辑关系,将交易情况、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图示,最终生成案例报告。该案例报告应当包括案情表述、分析结果以及图表,最后将分析完毕并认为可疑的案例报告提交移送。建议在央行数字货币系统内建立由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节点组成的客户身份信息联合核查系统。在该系统内,人民银行可查看所有用户的交易地址并能够与用户身份相关联;在没有用户私钥的情况下,可实现解密获得货币链中所有货币流向的明文信息,全网追查货币的往来,分析交易关联性,对可疑货币进行状态锁定,必要时对可疑货币进行收缴。
问:跨境支付是央行数字货币重要的应用领域,涉及跨国、跨地区之间的监管协同与互助。那在实践监管中,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陈燕红:在监管实践中,应积极筹建建立多边监管合作机制,搭建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监管框架;明确各国(地区)在监管框架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体系等框架性工作,同时梳理各类金融风险并颁布风险指引等。在国家(地区)层面,也要积极探索开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明确各自管辖权,定期开展综合性研究合作,针对在跨境贸易、支付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偷逃税款、大额可疑交易、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考虑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开展联合调查、跨国诉讼等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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