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马鞍山市
11月27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降低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压力,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模式
“商转公”业务是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我市“商转公”业务通过“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住房抵押担保采用顺位抵押登记方式办理。
二、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除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原商贷银行系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申请人原商贷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妥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该套住房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且无影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结清原商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贷款额度
“商转公”业务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余额减去2个月的月还款额后的剩余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四、业务流程
(一)申请提前结清商贷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因办理“商转公”业务需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
2.原商贷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提前还款证明》,与申请人约定提前结清贷款的具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以商贷银行审核为准),指定提前还贷账户。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提出“商转公”业务申请。除贷款所需常规材料之外,另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
(3)原商贷《借款合同》
2.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商转公”业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3.审批。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原商贷银行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确认书》,原商贷银行出具办理顺位抵押的《知晓声明》(如原商贷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较大,申请人应按要求先行偿还大额部分)。此环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贷银行合作完成,申请人无需操作。
4.签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相关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材料。
(三)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妥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妥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在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约定的提前还款期间放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申请人原商贷。
(五)商贷结清与解押
1.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商贷剩余本息结清。
2.申请人在原商贷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该套住房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二)“商转公”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申请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三)“商转公”业务将根据原商贷发放日期分批次有序受理,批次信息将在“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告。
六、执行时间与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另据“商转公”业务办理计划安排公告(第1号):我市“商转公”业务按原商贷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自2023年12月1日起,首批可办理2017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商贷“商转公”业务。
01
池州市
近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关于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有效减轻职工家庭还贷压力,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情况,现就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第四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办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
2、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3、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4、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
5、商转公贷款涉及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且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五条先还后贷方式。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职工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商业银行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
第六条以贷还贷方式。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商业银行负责结清申请人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首次抵押注销手续。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商业银行应为我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六)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
(九)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采用“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十)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采用“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十一)还款银行卡(Ⅰ类储蓄卡);
第八条办理流程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1、贷前咨询:申请人携上述第七条所列的(一)至(八)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初步审核,测算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期限,填写《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
2、商贷办理: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商贷结清手续,由原商贷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3、贷款受理:申请人夫妻双方持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确定贷款申请金额和期限,完成面签;
4、签订合同:委托银行负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5、贷款放款: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卡(Ⅰ类储蓄卡)。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
1、贷前咨询:申请人携上述第七条所列的(一)至(八)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测算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期限,填写《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
2、商贷办理: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预约告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清贷款业务并开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
3、贷款受理:申请人夫妻双方持《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及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确定贷款申请金额和期限,完成面签;
4、签订合同:委托银行负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银行送达的新的抵押登记证明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放款当日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应负责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并将商贷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申请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
第十条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业务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比率情况,对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实施动态启停机制,当遇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经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和授权,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等,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三条“以贷还贷”方式的商转公贷款业务采取逐个银行实施的方式开展,商业银行凡经业务测试成功的即可办理,具体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来源:大皖新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