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多地禁止放烟花通知最新消息

新闻资讯2023-11-27 19:12:39橙橘网

2023河南多地禁止放烟花通知最新消息

  年关将至,民众开始关注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近期,包括洛阳、鹤壁、安阳等城市都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政策。这些城市在禁令中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鹤壁市

  11月21日,鹤壁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安排部署会议召开。会议宣读了《鹤壁市2023—2024年度全市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对鹤壁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鹤壁市2023—2024年度,全市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洛阳市

  近日,洛阳相关部门回复了关于“洛阳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相关问题。

  网友咨询:

  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怎么办理?

  回复部门:应急管理局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的规定,洛阳市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针对春节期间等特殊情况,待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个人可到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

  网友咨询:

  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一直都是广大人民心中夙愿,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提前通知。

  回复部门:应急管理局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的规定,洛阳市不能燃放烟花爆竹。针对春节期间等特殊情况,相关政策出台后,会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进行公告。

  安阳市

  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文峰区(高新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25日起,在文峰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期禁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为加强北关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关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期禁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办事处、柏庄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要全面加强禁售禁放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行为。

  四、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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