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认房不认贷,首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新闻资讯2023-10-19 18:18:33橙橘网

温州:认房不认贷,首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温州市风光 视觉中国 资料图

10月18日,据温州日报报道,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温州市近期结合实际调整优化了若干房地产政策举措。其中,对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均有了相关优化。

据温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前,温州市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当地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即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换言之,如果某人在瓯海区有房但在鹿城区无房,那么他在鹿城区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也可以按照首套房享受政策。但需注意的是,若某位购房者的配偶婚前在鹿城区已有住房并且还在还贷,那么该购房者婚后在鹿城再购买商品住房还是按二套房计算。”温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海经区暂不纳入洞头区范围,单独为一个认定区域,即家庭在洞头本岛有商品住房的,再到海经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按照首套房予以认定。居民家庭成员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浙里办”APP申请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

同时,温州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亦有了相应调整。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在贷款利率方面,二套住房由原来的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此前的9月1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公告》。温州市将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从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温州市提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乐业政策。全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随时提”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水平,年龄未满35周岁(非温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年龄未满35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区域范围)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缴存人因无房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运营机构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温州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东濒东海,南毗福建,西及西北部与丽水市相连,北和东北部与台州市接壤。温州市现辖鹿城、龙湾、瓯海、洞头4区,瑞安、乐清、龙港3市(县级)和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5县。

根据9月27日温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消息,1-8月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1%,增速比1-7月份加快0.4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小幅回升,同比增长1.4%,增速比1-7月份回升0.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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