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申俊涵 南京报道
9月21-22日,第十三届创新资本年会·金鱼嘴论坛暨第六届创投责任投资论坛在南京举办。本次论坛特别策划青年投资家夜话活动,邀请30多位来自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机构、市场化投资机构等的青年投资人GP与LP代表参与其中。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在发言时,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亮点和行业意义进行了详细解读。
《私募条例》出台为行业带来利好和积极影响
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条例》全文,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迎来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重要性不言而喻。
汪澍认为,《私募条例》的出台是万众期待,掀开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政策法规2.0时代的序幕。他回忆称,《私募条例》最初的草稿应该是在2013年成型。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为了未来十年里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纲领性文件。2017年,私募条例首次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私募条例》已经与2017年征求意见稿有很多不同。
在过去十年间,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均取得了不错的发展,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规模攀升至5.9万亿左右后较为稳定,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含创业投资基金)攀升至15万亿左右,成为了各类私募基金中的绝对主力。
“十年前,证监会在刚接手私募基金管理时,用管证券基金、公募基金的逻辑来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十年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远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条例的内容跟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逻辑已经基本匹配。”汪澍说。
他表示,《私募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内容非常详细,充分展现了国务院对私募基金的定位和顶层设计理念。《私募条例》提升创投定位,明确创投定义,明确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理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分工职责。《私募条例》本次花了一个独立章节共四条来解决前述问题,足可见对创投基金的肯定和期许。
《私募条例》中有许多亮点,比如第三十六条提到,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与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条例》强调了要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方向,这对于未来修订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注入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则有一定积极影响。”汪澍说。
同时,《私募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到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简化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二是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三是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期待更多监管细则出台
汪澍还指出,此次的《私募条例》新增了许多对私募乱象的监管举措并加强了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在罚款方面,从以往的最多罚款3万元到现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显著提升,从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机构如果出现合规瑕疵,面临的违法后果会比以往严重非常多。对机构来说,需要更加重视合规,整体的合规成本也会有所提高。”汪澍说。
另外,汪澍认为,《私募条例》中也有一些正确但量化标准不够的内容。比如《私募条例》要求信息披露必须合规,但并没有解释清楚信息披露的边界。《私募条例》指出,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是一种信披违规,但并没有清晰说明是在基金的募集环节还是在基金的全生命周期都不能进行业绩预测,这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所以说虽然现在《私募条例》已经出来了,但还需要更多的监管细则。我们了解到,目前已经有一些细则正在拟定过程中,期待在未来两三年陆续出台。”汪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