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服务平台、物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从业主体管理
(一)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对未办理备案登记、备案证书已到期或逾期的经纪机构,我局将暂停受理其网签权限开通、房屋交易过户、信息查询、信用申报、人才认定等相关业务,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
(二)强化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管理
1.凡我市辖区需要开展代理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选择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合作;代理销售机构与其他经纪机构签订分销协议时,应当查看合作方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未落实以上要求,与未备案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我局将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相关指标,将其纳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
2.未备案经纪机构在我市开展经纪业务,因被拒付、拖欠服务费用,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发生投诉纠纷时,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强化互联网房地产经纪平台管理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房地产经纪行为,有效维护交易主体双方权益,各互联网经纪服务平台、自媒体服务平台,要强化自身监管主体责任,在提供网络端口、企业认证以及广告投放等服务时,应要求经纪机构提供备案登记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并加强互联网平台经纪行为规范管理。
(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挂牌上岗制度
1.我市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制度。凡在我市辖区依托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申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服务牌”方可上岗执业。
2.实名服务牌是从事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在提供房屋交易咨询、开展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服务、二手房经纪服务、协助客户办理贷款、纳税、过户等服务事项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3.对未落实实名挂牌上岗制度的从业人员,我局暂停受理其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工作
我市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工作,严格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落实备案办理、实名登记、挂牌上岗等相关工作,对网络经纪服务平台违规行为,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未落实行业规范、侵犯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恶意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程序曝光典型案例。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市全面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定使用信用评分标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制定经纪行业执业标准
1.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经纪行业执业标准,完善行规行约和争议处理机制,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
2.鼓励经纪机构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行业规范建设,汇聚行业正能量,营造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良好行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功能及引领作用,积极开展自律、自治,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引导会员单位落实各项规范要求,参加政策培训和继续教育,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健全经纪行业自律机制
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构,依据行规行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自律处分。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完善行业“风险提示”机制,定期发布失信机构及人员风险提示。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陈美莹
审核:向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