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三定”终落地:27部门亮相,有新设、有裁撤、有合并

新闻资讯2023-11-11 13:18:08橙橘网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终落地:27部门亮相,有新设、有裁撤、有合并

酝酿数月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终于揭开面纱。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已于10月29日起施行),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今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后引起广泛关注。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为本轮机构改革最受关注的重点之一。“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如今基础架构尘埃落定,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部门变动等最新情况也牵动人心。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三定”后,对比原银保监会925名机关事业编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10名。此外,司局级领导职数由原来的107名变为114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设27个正司局级机构,大体延续了原银保监会的内设机构框架。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出现了调整,大致裁撤4个部门,新设6个部门,一些部门则进行了合并。

其中,内设机构有新设也有撤销。例如,取消保险中介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相关职能也划入了其他部门;新设资管机构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等。

另外,还有一些原有部门进行了合并与更名。例如,将原来的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将原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还有一些部门称呼上发生变化。例如,“政策研究局”改为“政策研究司”、“法规部”改为“法规司”。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次“三定”方案体现了对机构监管职能的优化,以及行为监管进一步强化。

编制有调整,“一正四副”格局延续

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目前总局领导为:局长李云泽,副局长曹宇、周亮、肖远企、丛林,纪检组组长王陆进。这一“1正4副1纪委书记”的领导班子格局在此前已经形成,延续了原银保监会领导班子格局。

此外,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设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也与原银保监会保持一致。

另外,《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较原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有所减少。

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三定方案编制的调整不能单看数量的变化,数量减少就认为缩员了。实际上,机关行政编制与机关事业编制有所不同,由于监管职能增加了,总编制人数可能增加。”

机构有合并、有新设、有退出

根据《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共计27个以及机关党委。

27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新设立的6个部门包括:科技监管司,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稽查局,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监督检查系统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检查系统内审和巡察工作。

此次一共裁撤四个部门,分别是:信托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从整个机构监管的分工看,充分体现了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把准入、日常监管、准出、稽查、行政处罚分开。此外,整个资管监管格局大变。

“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前是归属相应的母公司监管部门,各地监管规则不一。未来,不论是大型国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还是城商行理财子公司都归资管机构监管司。”孙海波指出,新设立资管机构监管司也是功能监管的体现。合并此前信托部,保险资金运营部、创新部部分职能。把信托公司、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全部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采取的是最彻底的机构整合方案。

机构监管职能优化

除了新设、裁撤部门,此次“三定”方案也有将原保银监会部门合并。

例如,在原有部门的基础上新合并成立的部门为: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将原来的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将原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同时,统计与风险监测司则由原统信部和风险处置局合并成立;原创新业务监管部,除了单设科技监管司外,其余职能部分并入资管机构监管司。

董希淼认为,此次“三定”方案体现了对机构监管职能的优化。4个机构监管合并为2个,即合并成立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保留农村中小银行监管部门以及非银行机构监管部门。与此同时,行为监管进一步强化。比如,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统一到金融监管总局,专门成立稽查总队等等,都是优化机构监管、加强行为监管的体现。

本文标签: 稽查  职能  监管司  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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