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3〕75号
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商转公”业务办理模式进行优化,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点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
关于试运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处、室:
为满足我市职工的“商转组合”贷款需求,持续扩大“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行范围,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定于11月6日在全市范围试运行“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具体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23〕75号)、《》(青住金字〔2022〕80号)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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