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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从化区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村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1179公顷。其中农用地0.1179公顷,不涉及耕地;
(二)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1528公顷。其中农用地1.1528公顷,不涉及耕地;
(三)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黄场村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4567公顷。其中农用地0.4544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23公顷;
(四)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3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372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二)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留用地在项目主体范围外安排,选址位于从化区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6〕677号)地段。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6.4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关于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城郊街黄场、左村、水坑村集体地26.469亩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从化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西山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新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新池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元岭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岭贝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西山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新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新池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元岭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岭贝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3.9889公顷(59.8335亩)。其中农用地3.8046公顷(57.069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843公顷(2.7645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水坑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6883公顷(25.3245亩)。其中农用地1.5917公顷(23.8755亩),含耕地0.5317公顷(7.9755亩);建设用地0.0966公顷(1.449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鳌头镇范围内3.9889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62.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3.65万元/公顷;城郊街范围内1.6883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9.3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大岭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大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共1.5496公顷(23.244亩)。其中农用地0.2838公顷(4.257亩),含耕地0.0557公顷(0.8355亩)、园地0.0028公顷(0.042亩)、草地0.1784公顷(2.676亩)、其他农用地0.0469公顷(0.7035亩);建设用地1.2658公顷(18.987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62.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3.65万元/公顷。
(二)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0.7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鳌头镇岭南村集体地23.244亩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来源:从化政府网 从化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