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南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自2023年11月1日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10元调整为1990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调整本单位缴存职工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