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因撞破妻子张某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丈夫路某某当场打了刘某某,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但不久后,路某某便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坚持上诉和申诉。近日,路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申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他收到了再审决定书。
山东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捉奸后收情夫2.5万“赔偿”
被判犯敲诈勒索罪
2021年3月28日,山东淄博的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要送孩子去辅导班,却打扮了很长时间,联想到近段时间妻子的异常,便决定跟踪妻子。“妻子将孩子送到20楼的辅导班后,乘电梯前往位于9楼的酒店。”路某某说,看到妻子进了一个房间后,他敲门无人回应,于是自己向服务员索要了房卡。打开房门后,看到妻子与另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在床上,他便使用手机拍摄了视频留证,随后打了陌生男子一拳。
路某某说,打了一拳后,陌生男子刘某某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便提出6万经济赔偿,后来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共转给他2.5万元。让路某某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其在与张某诉讼离婚期间,刘某某却报警称被路某某敲诈勒索,并以此为依据认为路某某不适合抚养孩子。而他也在得知情况后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刘某某曾陈述称,其和张某是情人关系,通过微信认识了大概快三年。2021年3月28日,其与张某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进房间之后大约过了半小时,路某某进来了,“他进来就用手机录视频,上来就用拳头打了我的后脑勺,具体几下记不清了。他还踢了张某一脚,然后就让张某穿好衣服走了,这时只有我俩人在房间。”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表示,自己曾说“你就别难为张某了,我和你解决这件事”,还在对方表示要6万补偿时说“你弄死我我也拿不出6万块钱,如果你真要6万元,我就去报警了。”因自己确实拿不出这些钱,路某某便说“那就给我3万吧,这个钱你再拿不出来就别走了。”后来其陆陆续续给路某某微信转账2.5万元,而路某某在临走时还拿走了其之前放在桌子上的200元现金,只给其留了100元车费。
在证人证言里,张某称,路某某系其丈夫,其与刘某某是情人关系。2021年3月28日事发时,其看到路某某进房间后一直拿着手机录像,后用右拳打刘某某的头部,“打了好几下,具体几下记不清了,还用脚踢了刘某某好几下。然后路某某用右拳打了我脖子左侧一下,用右脚把我踢倒在地,我从地上爬起来穿上衣服就走了……”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对此,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查:被告人路某某在进入案发现场房间后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且禁止其离开房间,路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被害人刘某某产生害怕的心理,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威胁”的程度;刘某某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万元,最终勒索金钱数额在25200元。刘某某是在路某某言语威胁下被迫将涉案钱款转给路某某,路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路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二审认为“偷情”不属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申诉至高院后案件将再审
“(我打)他那一拳是进到房间里后,我看到那个场面非常气愤,出于泄愤的目的打了他之后,他提出拿钱补偿我之后就没有再打过他。”路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出来后,他便提起了上诉。
2022年3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据该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路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殴打刘某某及过激言语系正常泄愤,与钱财无关,是刘某某首先提出补偿,双方自愿协商后支付25200元,其没有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和手段。
同时,路某某的辩护人也表示,路某某拍下视频和照片仅作为证明妻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未对外传播或以此相要挟索要赔偿;对被害人刘某某殴打及过激言语系出于泄愤,而不是索要赔偿;被害人主动提出赔偿,路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路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或者足以造成被害人精神压力、内心恐惧的行为,而是被害人主动愿意补偿。另外,路某某拥有正当权利基础,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道德正当性的自然权利;配偶权利关乎人格、名誉、感情和人的自尊,主张赔偿多少不超越法律边界,“请求改判无罪。”
淄博市中院维持原判
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路某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事后,路某某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2022年12月,淄博中院予以驳回。不久,路某某再次以原审“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看守所出来后,妻子又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孩子)抚养权是在我这边。”路某某称,今年6月22日,在申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他收到了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决定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10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路某某的代理律师王艳涛处了解到,此案再审将于10月底开庭。另外,记者多次拨打刘某某电话,试图就案件细节进行进一步核实。而刘某某在得知记者身份后随即挂断电话。截至发稿前,刘某某并未直接进行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孙钊 实习生 王梓璇
编辑 张寻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