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本次定向供应对象为以下两类人群。
(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无房家庭或个人
1.持有相应学历证明;
2.须在宁累计缴纳社保或纳税满六个月;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或备案信息;
4.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二)符合我市人才购房资格的无房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资格核验单》或《人才购房资格》;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或备案信息;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二、项目情况
(一)项目概况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二)供应价格
根据市发改委宁发改价费字〔2023〕532号价格批文,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18009元/㎡。单套销售价格将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等因素,在均价基础上实行一房一价。
(三)产权份额
1.申购家庭或个人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80%,剩余20%份额由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有产权人持有。
2.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但未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同时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市场价一次性增购剩余份额。
(四)套型说明
本次房源套型主要分为48㎡一室、60㎡两室、78㎡两室和88㎡三室,具体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房源信息如下:
三、工作安排
(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广大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先统一报名,后集中审核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资格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报名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2.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四)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且仅适用于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集中选房工作。
1.无优先保障对象:按照公开摇号的模式,由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依次递补选房。
2.有优先保障对象:
(1)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少于房源数,仍按第1种方式开展摇号选房工作。
(2)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多于房源数,进行入围和选房两次摇号,其中优先保障对象不参与入围摇号,直接进入选房摇号。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入围顺序号;然后,公证处按照优先保障对象数+按入围顺序号确定的其他人员数=总房源数的原则,确定首批选房人员,并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入围顺序号先后递补选房。
(五)选房
选房工作拟于2023年10月底进行集中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于选房工作开展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上另行公布。
在集中选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若有剩余房源,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选购。
四、转让要求
(一)交易限制年限
人才、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二)转让流程
1.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后,申请转让时实行“三步走”。第一步,申购家庭或个人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第二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最后,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与公有产权人共同上市交易,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售价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市场指导价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2.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后,可按规定直接申请上市转让,受让方不局限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其他(存量房),原申购家庭或个人仍视作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3.申购家庭或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销售取得的房款归申购家庭或个人所有,公有产权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销售取得的房款归公有产权人所有,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五、注意事项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及人才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须在选房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动办理好退出保障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次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从提出申请之日起到增购完全产权或依合同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之日止,均不得购买他处住房(含拟安置的征收安置房)。
(三)不动产包括申购家庭或个人名下备案或登记的住宅、公寓(住宅),以及农村自建房、承租的公房等房屋。
(四)产权型住房保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供应的)、中低价商品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申购人在未成年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上述保障方式的,视作在我市未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五)申购家庭或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六)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等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关流程依据合同执行。
(七)本次试点供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同步发布政策问答(详见附件),问答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