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周报(第107期)丨四部门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中旗股份2家子公司违规销售、超量储存危化品,被罚69.5万元

新闻资讯2023-10-17 22:42:59橙橘网

ESG周报(第107期)丨四部门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中旗股份2家子公司违规销售、超量储存危化品,被罚69.5万元


环境(Environment)

1、六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算力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

10月9日,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其中提出,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探索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和“补贷保”联动试点,加大对算力重点项目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向算力产业流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算力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2、四部门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到2025年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

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其中提出,到2025年,国产民用飞机节能、减排、降噪性能进一步提高,航空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绿色航空产业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国产民用飞机实现示范应用,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实现试点运行,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完成可行性验证,绿色航空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形成一批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支撑绿色航空生产体系、运营体系建设。到2035年,建成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绿色航空制造体系,新能源航空器成为发展主流,国产民用大飞机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舒适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3、云南铜业(000878.SZ):因未经环评审批先行建设,滇中有色被处罚款24.2万元

10月13日,云南铜业公告称,其所属企业滇中有色因未经环评审批先行建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24.2万元。

经调查核实,滇中有色粗铜、阳极铜、硫酸铵产品产量先后突破原有环评审批生产规模,针对上述情形,滇中有色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至调查时滇中有色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4、中旗股份(300575.SZ):违规销售、超量储存危化品,2家子公司被罚69.5万元

10月9日,中旗股份披露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被罚没91.09万元。

处罚书显示,淮安国瑞存在擅自将未按照精制工艺规程操作的7吨钾盐和十一车间未经鉴别的586.08吨钾盐外售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综合利用的违法行为。最终淮安国瑞被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59万元、并罚款60万元;安徽宁亿泰则存在2名仪表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被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罚款9.5万元。对此中旗股份表示,上述处罚未造成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中国房地产行业ESG发展白皮书》正式发布

10月12日,在第三届房地产业碳达峰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房地产行业ESG发展白皮书》正式发布,探讨了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提高ESG绩效获得绿色金融支持,建设低碳健康好房,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碳达峰、碳中和已成全球共识的当下,ESG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获得资本市场认可的金钥匙。但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ESG绩效虽有上升势头,但评级总体偏低。房地产企业的ESG实践还处于“政策合规”阶段,ESG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而碳管理是绝大部分房企ESG实践的薄弱环节。为充分发挥ESG在房地产建筑业绿色复苏中的推动作用,亟待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和房地产建筑行业特色的ESG生态,而ESG标准是良好ESG生态的基石。

社会(Social Responsibility)

1、安纳达(002136.SZ):因高处坠落事故,被应急管理局开具35万元罚单

10月10日,安纳达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因对委外承包商单位铜陵市安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劳动者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铜陵市安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5•2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拟对公司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三达膜(688101.SH):拟捐赠价值2000万元的净水设备及1000万元用于支持发展教育事业

10月13日,三达膜公告,公司拟自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向中国境内慈善机构捐赠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净水设备用于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并捐赠1000万元用于支持发展教育事业。

3、金石资源(603505.SH):控股子公司的承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

10月9日,金石资源公告,控股子公司紫晶矿业的承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一名铲运机司机在井下放铲运机过程中,发生提升运输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紫晶矿业和项目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送往医院抢救,12时许,该员工经抢效无效死亡。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1、苏大维格(300331.SZ):信披违规,拟对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

近日,上市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动,引发市场质疑。证监会立即部署,迅速立案,查明事实,严肃惩处,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苏大维格生产的光刻机实际为“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与大众通常认为的生产芯片的光刻机并非同一概念。在明知资本市场普遍关注芯片用光刻机情况下,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回答中,将其生产的激光直写光刻设备直接简称为“光刻机”,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所销售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让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区分,构成误导性陈述。证监会拟对苏大维格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2、ST金圆(000546.SZ):信披失准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月31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万元至1800万元。4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19000万元至亏损23000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净利润为亏损21059.72万元。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刚、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GUAN QINGCHUAN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3、传艺科技(002866.SZ):信息披露两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0月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二、重要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ST海越(600387.SH):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出具警示函

10月10日,浙江证监局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等相关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海越能源在2021年和2022年将资金通过供应商划转至汇能鑫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期间占用海越能源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此外,海越能源还将资金占用行为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2021、2022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ST美盛(002699.SZ):内控存重大缺陷等,公司及3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审议并及时披露;二、2022年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留置措施未及时披露;四、关联担保、诉讼冻结、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等事项未及时审议披露;五、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小强、袁贤苗、石军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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