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二十八条,针对我省献血现状,本着适度超前原则,主要围绕加强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扩大免费用血人群范围、落实献血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原《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01用血报销权益扩大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八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免费用血人群范围扩大
与《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对比,《福建省献血条例》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此前,厦门为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兄弟姐妹可享受报销)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免费用血人群,献血者直系亲属报销血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造干捐献者直系亲属以八百毫升为量报销。
用血报销取消合格献血量限制
新修改的《福建省献血条例》删除了以往用血报销中关于不合格献血量的限制。此后,无论所献血液是否合格,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均可享受与献血量相对应的免费用血报销政策。
02“三免政策”再添优待条款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新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与《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对比,《福建省献血条例》规定可享受优待政策人群增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新增两项优待条款
《福建省献血条例》优待政策新增:
①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②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03奖励或表扬无偿献血行为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
(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
(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福建省献血条例》新增将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还对献血点的设置、流动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