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办法》,“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物。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按照可申请时间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书等;近30天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根据《办法》,共有两种“商转公”贷款方式可由申请人自选。其中,“先还后贷”为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以贷还贷”为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
《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将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超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商转公”贷款利率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此外,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办法》规定,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含)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记者 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