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庆市发布通知
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
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自然资 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 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
01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调整表
02
住宅房屋区域分布说明表
03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表
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 80%;
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 80%;
3.专业菜地、精养鱼塘以农业部门的认定证书为准;
4.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
5.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6.苗圃地参照园地补偿标准;
7.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不得重复补偿;
8.成片经营的(面积≥1 亩)苗木、果树移植的费用按评估价确定。
9.名贵树木、名贵花卉、名贵药材等特定作物按照评估价确定。
10.国有农用地上的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
|来源: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编:叶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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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终审:蒋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