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支持政策对象
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1万元。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返还。“上缴工会经费”是指:工资总额2%的40%部分。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经费返还方式
实施“免申即享”主动返还政策。各级工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当年度上缴的工会经费,应主动返还。2023年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一季度,返还2023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在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完毕。
四、延长旧政策执行时间
(一)2020-2021年度尚未返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期限由截止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年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可实行主动返还。
(二)2022年度未返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继续实施主动返还,返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旧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但返还条件与工作流程仍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配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分工、简化手续,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认定、工会组建情况审查、返还金额的核定及拨款等工作。返还经费工作量大的市县级工会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