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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3〕2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滨拟征告〔2023〕27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八滩镇八滩村二组;滨海港镇头庄村、头庄村二组;滨海港镇(滨海港经济区)六合庄村六组、五组;东坎街道办事处东三村杨庄组,广垛村二组,仁和社区居委会四组;东坎街道办事处(坎南街道)沙浦村十组;坎北街道办事处孟杨社区居委会五组,沙庄社区居委会二组,西坎村一组,新区社区居委会、新区社区居委会兴北组、赵舍组;天场镇马套村三组,徐丹村、徐丹村一组、三组、四组、五组,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育才村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八滩镇八滩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9666公顷,其中农用地2.9666公顷(含耕地2.5707公顷)。
2、拟征收滨海港镇头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06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含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0678公顷。
3、拟征收滨海港镇头庄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9311公顷,其中农用地1.9311公顷(含耕地0公顷)。
4、拟征收滨海港镇(滨海港经济区)六合庄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1030公顷,其中农用地0.1030公顷(含耕地0.0868公顷)。
5、拟征收滨海港镇(滨海港经济区)六合庄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2152公顷,其中农用地0.2152公顷(含耕地0.0410公顷)。
6、拟征收东坎街道办事处东三村杨庄组集体所有土地5.0931公顷,其中农用地5.0931公顷(含耕地3.1327公顷)。
7、拟征收东坎街道办事处广垛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4.4709公顷,其中农用地4.4709公顷(含耕地3.5390公顷)。
8、拟征收东坎街道办事处仁和社区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1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132公顷(含耕地0.1132公顷)。
9、拟征收东坎街道办事处(坎南街道)沙浦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7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7843公顷(含耕地0.6521公顷)。
10、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孟杨社区居委会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9530公顷,其中农用地0.9530公顷(含耕地0.9376公顷)。
11、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沙庄社区居委会二组所有土地0.333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3公顷(含耕地0公顷)。
12、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西坎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2625公顷,其中农用地2.2625公顷(含耕地0.9518公顷)。
13、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0.112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6公顷(含耕地0.0139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
14、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委会兴北组集体所有土地0.1121公顷,其中农用地0.1121公顷(含耕地0.0795公顷)。
15、拟征收坎北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委会赵舍组集体所有土地0.08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07公顷(含耕地0.0349公顷)。
16、拟征收天场镇马套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7370公顷,其中农用地0.7369公顷(含耕地0.6085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17、拟征收天场镇徐丹村集体所有土地0.03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2公顷(含耕地0.0169公顷)、未利用地0.0176公顷。
18、拟征收天场镇徐丹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3.8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8183公顷(含耕地0公顷)。
19、拟征收天场镇徐丹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6940公顷,其中农用地1.6940公顷(含耕地0.1122公顷)。
20、拟征收天场镇徐丹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6687公顷,其中农用地1.6248公顷(含耕地1.5931公顷)、建设用地0.0439公顷。
21、拟征收天场镇徐丹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03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5公顷(含耕地0公顷)。
22、拟征收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育才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9432公顷,其中农用地1.9432公顷(含耕地1.466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0〕7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23〕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村组集体要求支付,由村组负责兑付给青苗所有者。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23〕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由拆迁主体予以补偿,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置。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参照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nhai.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6月16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安置用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pdf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东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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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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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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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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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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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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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港镇(滨海港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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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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