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体育东路199号,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邮箱号:
一、起草背景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26号令)2011年6月发布,至今已使用12年,为实现我市旧城改建、重点项目落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和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在征迁工作中发现有些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房屋征迁工作实践需要,确需作出适当的调整。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市政府26号令修订工作组建了专门小组,多次组织相关部门收集讨论对市政府26号令的修订纲要,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全市各辖区房屋市场价格及房屋租金市场价格抽样调查,测算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多次组织内部业务骨干、辖区有关部门、法律及房地产专家对修订文稿进行讨论完善,现形成《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相关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住宅异地安置面积增加率。原2011年确定的住宅区类等级划分标准与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已不相匹配,为当下房屋征收异地安置增加矛盾。修改为: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房屋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异地安置无偿增加的建筑面积=就地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就地普通商品房(安置房)评估单价÷异地普通商品房(安置房)评估单价-1]
住宅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值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2、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的概念。随着建城区的不断扩展,原定的1.5公里之内为就近安置,超出1.5公里为异地安置的概念已不能满足当前房屋征迁安置实际需要,造成部分旧城改建征收项目因无法就地就近安置而影响及时改造。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2.5公里的安置。
3、住宅应安置面积。将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原增加8平方米计算提高到现增加10平方米计算。
4、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差价计算标准。因2011年以来的房屋建设成本大幅度增加,将该部分原定的差价基数1000元/平方米,调整到2000元/平方米。
5、过渡期期限。原定的24个月不能满足当前正常征迁及安置房建设需要,现调整为30个月,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过渡期限保持一致。
6、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业补助标准。原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业补助标准已明显超出当前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已造成部分被征收群众不愿早些回迁的心态,增加了安置矛盾,且增加了政府征收成本,导致政府无力启动新的旧城改建项目,影响了旧城居民生活环境提升。
7、增加了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章节。公有住房征收是旧城改建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也容易出现乱象。为规范该项工作,解决实践中公有住房使用人难以确定、房改工作无法推进、征收工作无从下手、居民搬迁长期受阻等问题,在前两年辖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此次对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8、增加了房屋征收评估章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增强估价机构责任意识,使评估机构准确评定房屋价值,提高评估后期解释服务工作质量,本次修订文稿增加了房屋征收评估章节,杜绝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未正常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9、增加了房票安置方式。以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基础,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以房屋征收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调换,缩短临时过渡周期,减少安置户型误差矛盾,提高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10、对其他一些文字表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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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编辑:张怿 校检:刘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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