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征预公告〔2023〕30号
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陶庄镇马公村、大南庄村,兴仁街道东曲柏后村,兴城街道西石沟村、石农村、南山寨村、南石西村、南石东村、蒋庄村,新城街道大吕巷村,张范街道小香城村、大香城村、横山口村、辛庄村、小屯村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陶庄镇马公村、大南庄村,兴仁街道东曲柏后村,兴城街道西石沟村、石农村、南山寨村、南石西村、南石东村、蒋庄村,新城街道大吕巷村,张范街道小香城村、大香城村、横山口村、辛庄村、小屯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铁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新城街道办事处、陶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10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Ш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薛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薛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薛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跃 联系电话0632-4484025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峄征预公告〔2023〕3号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吴林街道办事处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坛山街道办事处:刘村居、张店居、兴国社区、后湾社区、中桥居、侯桥居;
吴林街道办事处:田楼居、七里店村、陈埠村、西潘安村、王庄村、涝滩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用于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铁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坛山街道办事处、吴林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8.1万元、IV级片区每亩补偿6.6万元、VI级片区每亩补偿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明会 联系电话:0632-7727768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