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民许辰(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如果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手续,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将不再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解答:
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韩君恒律师介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开发商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即便是没有质量问题、验收合格的房屋,开发商也要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同的分部工程,最低保修期不同。例如,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一般为50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韩君恒律师进一步介绍,房屋经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房屋的参建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认可了房屋的质量,但这并不代表着房屋质量绝对是合格的。在收房阶段,如购房人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购房合同要求,即便是房屋所在楼栋已经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人仍然可以拒收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发现房屋本身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即便是过了保修期,购房人也未必不能继续追究开发商的质量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