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12日电 12日,上交所发布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湖股份)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大湖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7月22日,大湖股份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1.47%、2.42%、3.06%。其中,公司2021-2022年度与补充认定的关联方分别开展关联交易152.07万元、597.35万元,2020-2022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分别开展前期未预计的关联交易1708.41万元、2661.62万元、2304.56万元。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二是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同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大湖股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做出以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于2000年在上交所上市,是一家淡水渔业全产业链企业,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等。
业绩方面,大湖股份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0亿元,同比增长9.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亏损1115.5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亏损1694.64万元。
来源:公司半年度报告
二级市场上,截至12日收盘,大湖股份跌0.57%,报6.92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