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已经提出了仲裁员名单没有关系,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对效力提出异议(若未及时提出,则视为默认管辖),此时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确认效力,也可以向中院提出异议并要求确认效力,但是只能选一个并且具有终局性,即仲裁委确认后就不能再向中院去确认,若双方分别找仲裁机构与法院确认的,法院确认权优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7、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
8、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2、注意:劳动争议中仲裁前置,要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去法院;本案为合同纠纷,可以去法院也可以去商事仲裁,若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