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失业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3545”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去产能企业减员人员。
劳动年领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劳动者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01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02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0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04房租物业水电补贴
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 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房租物业和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 5 人以上(含 5 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 1 年。
05个人及合伙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可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发放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06税费减免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可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