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中心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放宽提取范围,其中加装电梯提取范围扩大至“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租房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无房,在广东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缴存人符合十一种情形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下称旧办法)相比,提取范围有所放宽。在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都可提取公积金。而旧办法中,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况,需要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才能在广州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由缴存人“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扩大至“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取消“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要求
按月还贷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删除了旧办法中“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的要求。
租房提取条件和提取方式也有了变化。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个月的额度。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与旧办法相比,租房提取拟取消面积限制。旧办法规定,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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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0月12日-10月20日
提交意见途径: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邮政编码:5106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nannan@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