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览
每个自然年度内,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6000元后再次入院,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800元、11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700元、1000元;第三次及以后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7%、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
图源:吉林市医保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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